问:房屋开发商逾期办出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大产证”),房屋买受人(以下简称“小业主”)可否比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主要针对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小业主未能按期取得小产证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开发商逾期办出大产证的情况。同时,开发商逾期办出大产证与购房人一般无直接利害关系,与购房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是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取得小产证。若合同约定了开发商办出大产证的期限而开发商逾期办出的,购房人据此要求赔偿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不能直接参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购房合同对此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常敬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