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严某蓉委托重庆某房屋中介公司出卖其名下一套房屋。2017年3月,张某琴、严某蓉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案涉房屋成交价为12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琴先后向严某蓉支付5万元定金及房款90余万元。2017年上半年,因房价上涨,严某蓉要求张某琴另行支付40万元。双方协商过程中,严某蓉私下就案涉房屋设立抵押,办理公证后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张某琴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严某蓉将案涉房屋过户给自己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张某琴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注销案涉房屋抵押登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琴与被告严某蓉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且张某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严某蓉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严某蓉先前就该房屋设立的抵押登记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因此被告严某蓉应当为原告张某琴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时,严某蓉故意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导致房屋延迟过户登记两年之久,其严重不诚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琴支付违约金。遂判决原告张某琴支付剩余房款,被告严某琴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并支付张某琴违约金2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诚实信用是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规范,亦是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的道德底线,更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被告严某蓉在合同生效后又大幅提高房价,协商未果后为阻止购房人实现合同利益,恶意设立抵押并申请执行拍卖。法院依法判决失信方履行房屋过户交付义务并承担违约金,维护遵规守约方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引导社会公众诚信交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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