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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关于彩礼的返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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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彩礼返还纠纷称婚约财产纠纷。订婚送彩礼的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的“婚姻六礼”制度。当前,订婚送彩礼的传统习俗在农村仍然十分盛行。随着社会的变迁及人口流动性增强,由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多,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却对婚约并未作出规定。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的返还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是目前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唯一裁判依据。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2009)星民一初字第282号(2009年9月21日)

   【案情】

    原告:王鹏飞,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厨师,住星子县华林镇桥北村上屋王村。

    被告:杜荷香,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星子县人,打工,住华林镇繁荣村南山口杜31号。

    星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鹏飞与被告杜荷香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农历腊月26日原被告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原告给被告“定钱”3888元;腊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同到星子县城,原告买了一个项链及一些衣物送给被告,项链价值4300元;腊月28日原被告双方举行过门“仪式”,原告给被告“过门礼”3888元。对上述列明的款项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另外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相互给予对方及对方亲属金钱及礼物若干,双方对具体数额分歧较大。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杜荷香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8年农历腊月26日按农村风俗订了亲,我也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了被告方彩礼,彩礼包括金钱与物品共计21965元。2009年过完春节后,我与被告杜荷香到同一城市去打工。在2009年情人节,我买了一束鲜花准备送给被告,被告却以加班为由拒绝见我,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我就在被告上班的工厂门口等被告,被告在零点过后才出来,在此期间,被告还让一位男孩子出来让我走。被告出来后对我很冷淡,最后我们不欢而散。在2009年3月13日左右,被告以性格不合为由主动提出和我分手,我让其考虑清楚再说;3月20号左右被告再次提出和我分手,见其心意已定我只好同意。分手后,我要求被告归还我之前送给她家的彩礼,遭到被告的拒绝。无奈,我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彩礼共计21965元。

    被告辩称:我从没说过要与原告分手。情人节那天我确实在加班,我提前给原告说过我要加班的事。原告情人节那天在工厂门口等我,我当时不知道,后来他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这事。知道后,我就出来了。见面后,原告提出要与我开房在外住宿,我由于当天比较累就拒绝了他。至此,原告对我就很冷淡,现在又提出要和我分手,并要我归还彩礼款。按照我们当地的风俗,男方先提出分手,女方不用退还彩礼,所以,我不同意归还原告提出的所谓2万多元彩礼,且原告提出的彩礼数额是也不对的。

    【审判】

    星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鹏飞与被告杜荷香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订了亲”,自“订亲”时起双方当事之间就建立了婚约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由于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致使矛盾不断激化,双方结婚已不可能,只能分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不考察原因是什么,也不问是谁的过错造成的。就是说,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条件,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原告王鹏飞与被告杜荷香订婚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告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彩礼的主张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荷香以原告方先提出分手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其抗辩理由不成立。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本院认为,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它是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其它食品、衣物、少量现金等则不能认为是彩礼,而应理解为婚前赠与。根据上述对彩礼的界定,本案的彩礼范围应限于“定钱”3888元、价值4300元的项链及“过门礼”3888元,共计12076元,而其它原告所称的“彩礼”应理解为赠与。对于12076元的彩礼款,被告杜荷香应付返还责任;对于其它所谓的“彩礼”,被告不负返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荷香应归还原告王鹏飞彩礼款共计12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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