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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中彩礼返还的限制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彩礼纠纷的情况各种各样,千差万别,仅凭最高法院一条司法解释,很难适用所有案件,一概而论,难以做到公平公正,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婚约彩礼纠纷主要表现在彩礼的返还问题上,哪些情形应予返还?哪些情形可以减少返还?

  (一)对彩礼返还进行限制的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当婚约解除,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在解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机械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处理,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抵触,特别是涉及到接受方有过错而导致婚约解除或者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甚至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如果判决接受方全部返还,就与风俗习惯相冲突。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时,就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以保证判决符合民意,更便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婚约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只不过,婚姻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而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同时,还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需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该原则是民法上的帝王规则,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法律原则。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以上三个原则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加以运用,以寻求最大程度的公正。对每一项原则,都不能滥用。比如涉及风俗习惯的认定、当事人过错的认定等,要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公正。

  (二)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理由是:根据我们当地风俗习惯,婚约的解除如果是给付彩礼的男方提出的,彩礼就不予返还或者减少返还额。因为婚约具有人身依附性以及不得强制履行的特征,加上感情不能用财产来衡量,两方面相结合,就使用了“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这样的表述,而没有使用“过错方”的用语。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时,规定了一个比例,该比例既照顾到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又对自由裁量权作了合理的限制。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根据给付彩礼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对比等因素,在10%至50%之间自由裁量。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遭受家庭暴力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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