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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离婚类案件运用调解的重要意义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处理离婚纠纷案件面临的问题

   1、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庭审中,法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的证据比较困难,所以有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或其家人,主要是双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陈述,但也只是从一些表面现象去猜测,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因此,原告方若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除非有法定离婚情节,法院便很难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高。社会人员流动频繁,导致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明显增多。有的夫妻对自己的婚姻不满,在外被新的生活所吸引就另寻意中人,甚至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然后离家出走;有的当事人收到法院的传票,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到庭应诉。这都导致离婚纠纷中公告及缺席审判案件增多。

   3、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夫妻和好率低。法院在审理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时,除具备法定离婚情节的,一般都事先做和好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之后若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则在再次起诉中法院在审理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时,往往以夫妻无和好可能而判决准予离婚。

  4、农村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农村离婚案件中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基本没有。一是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很多农村居民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并没有意识到可以要求过错赔偿。二是举证困难。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的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但这些人因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得不到法庭的采信。

  5、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许多农村离婚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要求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的。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益未作出分割,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一,导致许多农村妇女结婚后即不能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个别妇女离婚时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但因土地承包政策对其不利而难以得到保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增大。

  (二)运用调解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意义

  离婚案件婚姻家庭关系纠纷的基本特点,使得调解适用于这类诉讼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优势。

  1、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当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有的离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只是因某些事对对方心生怨恨,咽不下一口气,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为中间人若能把握适当的调解方法从中调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沟通,达到缓解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则很有可能使双方和好,从而维系婚姻关系。

  2、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调解不仅是和好案件所需要的,而且是离婚案件所必须的手段。因双方当事人离婚远不止涉及双方的婚姻关系,更涉及到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正确运用调解方法,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冷静、正确地面对这些问题,从而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调解协议。  

  3、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影响是巨大的,对子女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必将因矛盾的存在而大打折扣。而以调解结案,则可以最大化减少父母因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影响。

  4、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并非“仇家”,而是因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若能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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