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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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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该案例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纠纷中夫妻之间因发生生活矛盾,且多次起诉离婚但均未获准许的情形。网站编辑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确已是否破裂?这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那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du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案例中的陆某某与王某某并不满足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且正如判决书中所写,一段近50年的婚姻并且育有两子。无论夫妻俩之间有多大的生活矛盾,都应该抵不上这岁月带给他们的点点滴滴。最后,小编要送上最近比较流行的一句话“且行且珍惜”!切莫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令自己后悔的选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2民终2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193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4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陆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某、王某某于1966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67年1月14日生育大儿子陆斐,1970年3月2日生育小儿子陆飞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陆某某认为王某某与他人交往且有不当关系,导致双方发生矛盾。陆某某曾于2010年4月、2011年12月、2014年2月、2015年3月四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许。2015年12月7日,陆某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陆某某、王某某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两套房屋:上海市佳木斯路XXX号XXX室房屋归王某某和儿子陆飞舟所有;上海市眉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陆某某所有,并要求王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审法院审理中,由于陆某某、王某某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各种家庭矛盾。陆某某、王某某双方携手共同生活近五十年并育有两子,应认为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现已到古稀之年,更应倍加珍惜彼此,陆某某所称的所谓夫妻感情应更多地体现为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王某某亦应该清醒认识到夫妻之间已经产生较深矛盾,应该为改善夫妻关系多作努力,积极化解陆某某、王某某双方产生的矛盾误解,珍惜法院给予的修复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陆某某、王某某珍惜多年夫妻情谊,携手安享晚年,共享天伦之乐。故陆某某坚持离婚之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陆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王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准离婚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王某某则辩称:其与陆某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陆某某上诉所称与事实不符。王某某坚决要求夫妻和好,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结合本案实际认定陆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规劝双方应珍惜彼此建立的逾半世纪感情生活,并判决驳回陆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合乎法理,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陆某某对此不服,坚持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对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陆某某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王某某亦应主动与陆某某沟通、交流,双方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诉求亦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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