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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买下产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编辑:最高院 来源:最高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刘先生婚前有一套承租公房,与王女士结婚后买下产权,并取得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了刘先生一人的名字。现夫妻俩人面临离婚,王女士要求分得该房产。而林先生认为,该房产在婚前就已经由本人承租,婚后购房的款项也系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房产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王女士无权分得该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是有失公允的。

  基于此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上述规定的前提是,购买产权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的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房屋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十八条的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产,只是在形式上从货币转化成为房产,其本质上仍然应该属于个人所有。因此,本案中,如果刘先生能够证明购买房屋产权的钱是其个人婚前财产,那么应当认为该房屋是属于刘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王女士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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