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目前,涉足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领域的人已越来越多。由于这类财产的价值不稳定,不少人对夫妻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产生了疑问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分割
案例一:2007年2月,妻子陈某因夫妻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共同财产有: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以丈夫李某名义购买的股票、基金若干。对于如何分割这些有价证券,双方产生了争执。陈某认为,由于这些股票、基金都在李某名下,故要求李某立即变现后平分;而李某则认为,每种股票、基金应按照份额分割。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调解当日的市值计算,李某将相应的现金补偿给陈某。
案例二:2007年11月,妻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殷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就部分财产的分割产生分歧。该财产为殷某于2004年向其所在公司购买的员工内部股。殷某认为,该股票现在没有上市,无法确定市值,应该按当时的购买价计算;而刘某则认为,该股票虽然没有上市,但现在的价值肯定已经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应该按份额分割。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份额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共有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有价证券是否属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难以确定的话,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于口头形式的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可按此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有价证券分割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有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如何分割,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对此作了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表现为价值不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以股票为例,一般来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但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现在有些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就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的分割办法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