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田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婚前,于某的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企业产房。2007年,于某将分配的企业产房交给单位后,又分得另外两套企业产房,承租人还是于某。其中一套于某与田某某共同居住,另外一套由于某的儿子居住。2008年,于某花10万元购买了两套房屋的产权。房屋的现在市值为50万元。对房产如何分割双方发生了很大的争执。
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于某的这两套房屋是婚前,于某单位分给他一套房屋后,交给单位后又取得的,是婚前财产的体现。是于某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于某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套房屋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这两套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的时候,应该按照房屋的现在的市场价进行分割。同时由于这两套房屋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与于某的个人因素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分割此房产时可以适当的多分于某一些。
网站编辑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案例的判决以及该条司法解释,可以总结出: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