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婚姻家庭纠纷 >> 离婚纠纷 >> 正文

“520”“1314”:男子向“小三”转账40余万元,妻子起诉离婚,全额追回!

编辑:佚名 来源:法律读品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核心提示在特定节日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是新时代情侣维系交往、增进感情的一种常用方式。特别是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更是示爱的表现,在法律上一般视为赠与。

小编提醒大家,恋爱期间,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付金钱,且不备注款项用途的,认定为赠与,不构成借款。

520”“1314”等数字有着关于爱情的美好寓意,但如果用于丈夫婚内给其他女性“爱情转账”时,这事就微妙了。

鄞州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妻子发现丈夫持续给异性大额转账,而且频繁用到这些“爱情数字”,先是火速离婚,接着将前夫和那名女性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所有转账钱款40余万元。

小周(男)和小吴(女)结婚多年,育有一子。某天,小吴无意间发现小周的支付宝有一条奇怪的转账记录,额度是1314元,收款方头像是位女性。

小吴知道这种额度的转账意味着什么。冷静下来后,她又细查了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平台转账记录及红包记录,合计几十万元,越看越心凉。

拿着这些转账记录,小吴找小周摊牌。小周坦白,他和该名女子贾某1年多以前便开始不正当交往,其间陆续有发红包、转账等情形。

半个月后,小吴和小周协议离婚。离婚半个月后,小吴以小周和贾某交往过程中的金钱往来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处置为由,将小周和贾某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小周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双方就各自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并展开了法庭辩论。

被告贾某主张小周转账的520”“1314”等合计30000余元属于赠与,但均系小额支出,不宜认定为小周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不应返还。小吴主张的其他金额,则有小周归还她的借款、归还她为小周支付的消费款、返还的投资款等多种情况,也无返还必要。

被告小周则称:原告小吴说的都是实情,其给予贾某的钱款应当返还给小吴。

鄞州法院经庭审,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并经过证据认定等环节,做出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

裁判理由小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且其支付给贾某的款项中有多笔520”“1314”“3344”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均为一般公众所明知,而贾某多次接收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却并未拒绝,由此可以认定小周和贾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小周的主要收入来源系工资薪金,其在一年多时间里仅仅转账给贾某的款项就多达四十余万元,并不正常。

贾某称除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总计30000余元为赠与外,其余为借款、投资款或小周返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但并无任何证据,认定小周给予贾某的款项构成赠与。

小周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小吴的合法权益,贾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小周赠与的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基于小周愿意将其支付给贾某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小吴,综上,鄞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贾某已将钱款返还给了小吴。

 

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性质是赠与还是还款呢?

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男子戴某(化名)借了女友吴某(化名)数万元,事后却仅偿还部分,余款迟迟不还。后吴某将其诉至法院,戴某却辩称其转账给女友的1314520等款项是还款而不是赠与,法院对戴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戴某与吴某原系情侣关系。2017830日至20171223日期间,戴某以与他人合伙承包工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某借款。吴某先后转账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给戴某。戴某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偿还部分欠款给吴某,但一直推搪不予偿还余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吴某无奈下于2020310日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戴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

被告戴某辩称,其已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前后共返还了26483.7元给原告吴某,该部分钱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并提交了微信转账清单和若干微信红包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裁判对于被告戴某的辩称,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并经原告质证认可的微信转帐清单,被告在2017830日后,先后10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的款项合计为9290元,其中有于20171230日转帐的1314元,以及于201924日转帐的520元。基于该两笔款项数字所具有的特殊含义以及原、被告原属恋人关系,被告转帐给原告的该两笔款应视为赠与,而非偿还借款。

而对于被告主张已通过向原告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偿还的其余部分款项,一方面因微信红包具有众所周知的无偿赠予的特殊属性,被告通过发微信红包的形式给付给其他微信用户的款项应认定为赠予;另一方面因被告所提供的微信红包记录,只记载了相关款项,无红包详情信息,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更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为本案原告,以及原告所领取的微信红包的金额为被告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故被告主张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综上,被告主张合计已偿还了26483.7元给原告,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特殊意义的转账或红包(如520元,1314元等),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无法追回。但是如果有特别注明能证明此类红包或转账是借贷关系,这样的转账和红包还是可以追回的;

普通的转账或红包。对于此类红包或转账,发出人如果没有特别备注,也很难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是否能追回还要看具体情况。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现实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往往不仅在情感上背叛另一方,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使得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击的同时,面临其合法财产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本案中,鉴于小周赠与贾某的款项属于小周与小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小周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为此,法院认定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贾某应当返还因前述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

该案的裁判系对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赋予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以合理途径保障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权利,具有维护家庭伦理、正面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是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