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薛友虹 蔡宏佺)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由男方自愿支付55万元,作为女方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
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关系,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后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准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女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案件承办法官对原告(男方)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阐明家务补偿金的本质并非用金钱取代一方的家务劳动,而是女方作为“全职太太”难免会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失去事业发展机会,因此,在离婚时给予女方适当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法官说法: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一些人错误地将家务补偿理解为家务工作报酬,把数额简单地除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从而得出每月收入远低于保姆月薪等结论。但家务补偿不是家务工作报酬,家务补偿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
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但这种推定对于“全职”服务家庭的一方而言实际并不公平,赚钱养家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顾家的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大地压缩,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对“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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