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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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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过错赔偿请求何时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事项:

  1.离婚过错赔偿请求的提出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且人民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均不适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除了当事人约定外,夫妻财产共有。故在双方离婚前,共有财产未进行分割,即使确定赔偿,也是拿共有财产进行赔偿,赔偿无实际意义。只有确定离婚后,才会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财产归属才会明确,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损害赔偿才具有可行性。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若不同时提出的,视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若作为离婚诉讼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婚后一年内”的时效规定不完善。首先,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的时效规定,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一般性规定。婚姻法应从属于民法部门,故其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使被损害的配偶一方获得相应补偿,如果把提起诉讼的时间规定为“离婚后的一年内”则很有可能使得被损害的配偶来不及发现真相,就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权利。故应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时间规定为可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无过错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才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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