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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编辑:大律师网 来源:大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相一致,也就是如下5个要件。

  1、有违法行为存在

  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只有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之一的,配偶一方才有可能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配偶身份权。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而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此种表述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一是将那些有配偶者与同性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二是此种表述排除了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三是持续一定的时间、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解释》第1条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和精神的行为。其实家庭暴力还有不作为的方式,如言辞侮辱、不给予适当衣食、患病不给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几个月不理不睬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客体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可能是健康权或者身体权。

  (4)虐待和遗弃,《解释》第1条还明确界定了虐待的情形,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即经常性、持续性地以积极作为的形式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指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是支配行为人从事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过错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外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其合法配偶的身份利益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又实施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最终导致其配偶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过错是特定,并非指任何过错,而是有导致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的故意。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呢?本人认为,从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看,只要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3、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损害,仅指由于《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既得财产和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如身体机能毁损、器质改变等。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与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不同,人身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侵害的客体是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对于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应当全部赔偿;而对精神损害,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4、因果关系

  这里讨论的因果关系,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间接原因,也不仅仅是造成损害发生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物质利益的损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就可以认定受害方遭受的精神损害与其配偶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

  这是婚姻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须有离婚事件的发生。按照《解释》第29条的规定,有权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即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行为方只有在提出离婚请求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受理案件的机关不予支持。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不提倡"婚内赔偿",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内赔偿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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