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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无过错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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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女方诉称,双方2008年相爱,并生育一个子女。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二人感情较好,但2009年开始,双方时常为各种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相互打架,并出现矛盾。2009年5月晚上被告造成原告胸部外伤,全身多处受伤,后原告到医院治疗,因尚在哺乳期,医生建议不宜用药,故没有拿药。考虑再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双方离婚;2、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3.被告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审理中,被告提出女方所生子女非其亲生要求原告女方赔偿50000元,并请求对其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法医学检验报告显示:支持被告是该子女的生物学父亲。后被告表示放弃要求赔偿5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鉴定费3000元由其负担,并表示愿意自行抚养该子女或由原告抚养该子女,其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原告表示因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未经核实便称子女非其亲生,并在当地散布此事,导致其名誉受损,精神上受到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所生子女未满1周岁,尚在哺乳期,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原告表示愿意抚养,故决定子女由原告抚养。

  因双方均表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有时发生相互的肢体冲突,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仅能说明双方感情的破裂,不能以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家庭暴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为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家庭破裂,应当对原告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怀疑子女非亲生并散布谣言导致其名誉受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行为确使原告名誉受损,精神上受到一定的伤害,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该损失数额,由被告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双方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9年7月1日始,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十八周岁止)。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人身损害赔偿金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双方均未上诉,且及时履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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