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离婚,先弄死你,再自杀,谁都别想活!”自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后,丈夫李某便连续向郎某发送类似内容的微信。而在这之前,李某就曾多次到郎某住处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造成郎某长期痛苦不堪。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承办该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称,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除身体侵害行为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同时,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