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婚姻家庭纠纷 >> 婚姻无效纠纷 >> 正文

婚姻无效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管辖】

  因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6~8条、第12条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髙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