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因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6~8条、第12条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髙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