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法院对2012年10月-2013年5月所审理的21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认为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难点:
一是财产认定难。一方面要分清是同居关系存续之前的个人财产和同居关系存续其间的共有财产。而绝大多数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既无约定,也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很难分清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另一方面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将本属于共有的财产转移,加大了法院分割财产的难度。
二是调解难度大。一方面,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双从(矛盾)关系恶化,很难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以难以提交个人财产所有证明,给案件的调解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子女,在处理析产纠纷的同时还要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所涉及的人身、财产关系较为复杂,调解难度大。
三是适用法律难。同居关系顾盼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因同居关系而产生,而是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得,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很不相同,《婚姻法》中的规定几乎不能适用,而且基本上没有关于同居关系析产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面对上述难点,经研究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严格分割财产。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与同居生活之前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若同居时间不长,应适当返还,对于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是依法保护弱势方的利益。在具体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但应适当照顾妇女的利益。一方有配偶,另一方无配偶的,在财产分割时要适当保护单身一方的利益。一方与同居关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生活难以维持的,另一方应多给付一定的经济帮助。
三是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一方隐匿共有财产,而另一方却没有证据且又难以自行取证的,法官应依法主动调查取证。
四是加强婚姻法律宣传。应当认识到未婚同居、婚外与他人同居等现象不断冲击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家庭及社会稳定,法院可以通过向当事人释法,到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开展法制宣传,与新闻媒体和妇联联系,进行法制报道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