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章某(女)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章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因王某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将女儿交由章某抚养。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关于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其理由是,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质,而人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因此,对于该该类案件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受理该案。其理由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非是针对子女进行强制,而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故该类案件因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评析】
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对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形下,法院对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不予受理,就等于否定了法院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让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不仅使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2、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把孩子交一方抚养,是基于案情,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而作出的裁判,理应得到双方的认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如果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将女儿交由章某抚养,甚至阻碍章某行使抚养权,法院可以对王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为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当然,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执行人抚养的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认为小孩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也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综上,本人认为,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但应采取与财产类案件不同的方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子女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尽量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王某主动将小孩交由章某抚养,以免激化矛盾,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