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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父母离婚女儿改姓 抚养费用继续支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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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海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女儿由母亲海某抚养,父亲李某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2019年底,女儿改随母姓。此后,李某便未再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海某便以孩子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

  李某辩称,海某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自己可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乐都区法院碾伯法庭受理此案后,本着案结事了原则,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使李某认识到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因此,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最终,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每年继续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汪旺军律师评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修改姓氏不能成为父母离婚后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关于婚生子女应当随谁姓氏的问题,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即使父母离婚,鉴于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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