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与男子郭某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结束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彭某在与郭某同居时就已怀有身孕,2012年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孩子出生后彭某曾抱着孩子去找过郭某,但郭某避而不见,彭某遂独自一人抚养小彭。
2020年8月,随着小彭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的逐渐增多,彭某感到压力日渐沉重,再次找到郭某,提出分担小彭的抚养费等事宜。
郭某否认自己与小彭存在血缘关系,并以小彭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与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彭某于2021年3月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出生证明上的问题,彭某在审理过程中解释:“我当时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医生询问时,我的身体比较虚弱,声音就小,医生将名字听错了。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时已入档,没办法修改了。”
此外,彭某还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小彭与郭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仍坚持否认态度。
彭某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沟通,并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为小彭生物学父亲。
法院:男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汪旺军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