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儿子吴某林,婚后共同抚养小孩,2010年开始,吴某再没有支付过家用及吴某林的抚养费,刘某多次与其协商支付抚养费无果,吴某以双方并未离婚,儿子抚养费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拒绝支付儿子抚养费。故以吴某林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分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子女能否向一方主张抚养费,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子女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主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