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也给年轻人减轻了很多的负担,但对于老人帮忙带娃的情形,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汪旺军律师结合一个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情回顾
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本应在家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2012年,癌症夺走了独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见不得外孙女受苦的陈某和夏某,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却没想到,姜某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除了一开始的时候给了点生活费,之后几乎没有出过钱,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也越来越多,两位老人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
2020年4月,姜某回到衢州工作,陈某和夏某再次与其沟通依旧未果。无奈之下,这对老夫妻向柯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孩子抚养费合计18万元。
庭审中,姜某辩称,他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没有不闻不问,况且陈某和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费用也是他们自愿出的。
法院判决
柯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姜某某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两原告负担,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对原告的诉请,柯城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柯城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陈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汪旺军律师看来,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老人帮助其子女养育孙子辈的现象极为普遍。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并非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中也只有当均死亡或者无力抚养时,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当父母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父母对于其本应承担的抚养费等因为老人抚养的原因而实际上没有承担,在此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要求本应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相关的费用。
长辈帮忙带娃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却不该是理所应当的事。为人父母应当传承这份无私奉献的善良并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