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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八岁孩童能否决定自身抚养权归属?

编辑:刘晓琳 蔡敏杰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本案中,女方徐某与男方陈某因感情破裂,双方登记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长子新新、次子硕硕,均由陈某监护并抚养,所需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

 

  离婚后,新新跟随陈某父母在福州生活。考虑到硕硕此前长期跟随徐某在三明生活,陈某同意硕硕继续由徐某实际抚养。陈某每月向徐某支付硕硕抚养费1000元。因硕硕即将升入小学,陈某打算将硕硕接回福州生活学习。由此双方引发矛盾,徐某起诉至长乐法院要求变更硕硕抚养权。

 

  该案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相持不下,承办法官调解未果。法官遂邀请硕硕到庭,单独了解他的意愿。经询问,硕硕能清楚表达自己成长经历及目前生活现状,并表示希望留在徐某及外祖父母身边一起生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未有一方的抚养能力、家庭情况、收入水平等情况具有明显优势。双方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硕硕的抚养权归陈某,但硕硕自幼随徐某生活,有稳定的生活环境。硕硕虽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硕硕的表述能够证明他希望跟母亲继续生活。

 

  基于以上事实,长乐法院认为硕硕年龄尚小,不宜变更其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故判决硕硕变更由徐某抚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法院从最大化保护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母亲抚养,正是充分考量了孩子的真实意愿。生活中,父母应当倾听孩子的声音、尊重孩子的意愿,为孩子营造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可以“爱”的名义强行将未成年子女“绑”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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