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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程序及产生效力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程序要求

  根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新****法还扩大了****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协议的,可以订立****协议。****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弃婴的行为,防止借****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前予以公告。

  
  产生效力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人与被****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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