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潘甲因解除****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5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夫妇与潘甲系事实****关系。几十年来,李某某夫妇与潘甲关系一直尚好。2009年8月28日李某某的丈夫潘乙过世后,李某某与潘甲因故产生了纠纷。现李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关系。原审审理中,李某某坚持要求与潘甲解除****关系,潘甲则表示在解除****关系的同时将养父潘乙的遗产一并解决。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夫妇与潘甲系事实****关系。自2009年8月28日李某某的丈夫潘乙过世后,李某某与潘甲因故产生了纠纷。对李某某要求解除双方****关系之诉请,鉴于潘甲要求在解除****关系的同时将养父潘乙的遗产一并解决的意思表示及双方目前纠纷的现状,可准予李某某、潘甲双方解除****关系。至于潘甲提出要求继承其养父潘乙遗产一节诉请,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予以解决。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准予李某某与潘甲解除养母女关系。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潘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的事实****关系长达52年,一直关系良好,上诉人也一直尽到对老人的照顾义务,不能以双方之间偶然的言语不和来说明双方关系恶化。潘甲不忍看到李某某老来膝下无子,愿意尽孝。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对李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自潘甲婚后双方便分开居住,潘甲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经常借故吵闹,多次调解未果,潘甲的目的是争夺房产。故坚决要求解除****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潘甲在一审中表述,在未解决已故养父的遗产继承问题前,其不愿意解除****关系,而潘甲在二审中则认为不忍看到李某某老来膝下无子,愿意尽孝,故不愿意解除****关系,再结合李某某坚决要求解除****关系的态度,本院采信李某某的意见,即双方关系已经恶化,依法应当解除****关系,以保证李某某有良好、宽松的环境安度晚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潘甲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潘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