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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关于法定继承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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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费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乙。
  原审被告费丙。
  原审被告费丁。
  上诉人费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邵某某与被继承人费A系夫妻关系,费乙、费丙、费甲、费丁系其生育的子女。费A于2005年10月19日报死亡,未留遗嘱。2008年4月,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截止2010年5月24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被继承人费A名下拥有股票青山纸业15700股、亚盛集团20000股、中国银行500股,市场总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594元,其帐户内存有资金余额361.60元,总资产为160,955.60元。
  原审庭审中,费甲表示其父亲费A名下股票实际上属于其个人所有,是其借用父亲名义炒股的,故不同意系争股票作为遗产分割,并提供其本人存折及费A股票交割单,证明1993年6月3日其取出5,000元存入费A资金账户。邵某某认为,费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也不能证明费A名下股票属于其所有。费乙表示依法处理。费丙表示同意费甲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尽管费甲主张费A名下股票系其出资、交易等行为的结果,但因费甲在费A去世前未变更股东登记,在费A去世后也未通过诉讼确权等方式明确股票权属,且目前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费A名下股票属于费甲所有,故登记在费A名下的股票应认定系费A与邵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应为费A的遗产。本案被继承人费A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邵某某与费乙、费丙、费甲、费丁均为其法定继承人,且五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于被继承人遗留的是股市资产,故分割时应参照股市资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费A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的青山纸业15700股、亚盛集团20000股、中国银行500股股票及其帐户内资金余额均归费甲所有;费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邵某某折价款人民币96,573元,给付费乙、费丙、费丁折价款各人民币16,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费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费甲诉称,本案涉及的被继承人费A名下的股票实际上属于其个人所有。1991年上诉人夫妻关系不和睦,上诉人为了瞒着老婆炒股,用父亲费A的名字开设了股票账户,期间炒股用的账户、磁卡、密码等均只有上诉人一人持有。上诉人还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活期储蓄存折证明股票账户里的存款系上诉人所有。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邵某某的诉请。
  被上诉人邵某某辩称,股票账户是费A本人的,因为费A生前与上诉人住在一起,所以炒股都是由费甲替费A操作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费乙辩称,同意邵某某的意见。如果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好才用父亲费A的名义炒股,那在之后几年夫妻双方关系融洽时完全可以将账户钱款取出另行开户。且上诉人在父亲费A去世后,亦未积极主张过该股票的权利。
  原审被告费丙表示同意上诉人费甲的意见,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原审被告费丁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证券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以账户的名称作为判断所有权的标准。本案中,系争股票账户名字是费A,虽然费甲认为该股票账户由其开设,炒股用的股东磁卡、密码等均只有其一人持有和知晓,且该账户内的股票由其操作,但该些行为均只能证明该账户内的股票由费甲操作交易,尚不足以证明改变上述股票账户内的股票的所有权。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确认名字为费A的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是费A与邵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费A的部分是遗产,并按照法定继承依法予以分割是正确的。费甲上诉要求确认名字为费A的股票账户内的股票系其所有,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9元,由费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铮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欧阳璟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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