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洁的父母于1950年结婚,三年后双方离婚,当时小洁被判由父亲抚养。因在京无住房,父亲将小洁送去她在天津的姑姑家,每月向小洁的姑姑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小洁的父亲再婚,当时小洁14岁,后来,父亲与继母又先后生育一女小静、一子小强,虽负担加重,但父亲仍每月向小洁的姑姑支付抚养费。
小洁未成年时,每逢寒暑假回父亲家,成年后,每逢节日也会回京看望父亲与继母。父亲与继母均有退休工资和住房,未与三个子女同住,一直是由保姆照顾。小洁父亲在1999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继母在2010年置办了一处房产。2013年,继母病重,三子女轮流照顾。同年,小洁的继母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其丧事由三个子女共同办理。
继母去世后其购买的房屋一直闲置。小洁和小静希望分割房屋,但小强拒绝协商。随后,小洁、小静起诉小强要求三子女各自继承该房屋的三分之一。
律师分析
一、小洁是否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
小洁的继母于父亲去世后购买的房屋,属于继母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留有遗嘱,该房屋为法定继承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小洁是否有继承权要看她是否为与继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女。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第一、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第二、继子女赡养继父母。
结合本案,首先,继母抚养了小洁。基于法律规定和身份,小洁的抚养权归父亲,父亲再婚时小洁未成年,此后父亲仍每月向小洁姑姑支付小洁的抚养费,小洁寒暑假也回父亲与继母家居住。可见,继母从经济上、生活上抚养了小洁,继母与小洁形成了抚养关系。
其次,小洁赡养了继母。小洁成年后至继母去世期间,其逢年过节会回京看望父亲与继母,小静、小强也认可该事实。继母病重,小洁与其他子女轮流照顾;继母过世,小洁也与其他子女一同办理丧葬事宜。
综上,小洁与继母形成了扶养关系,小洁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
二、小洁与继母的亲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继承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小洁继母在世时有退休工资且请有保姆,三子女均未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三子女均是平常看望,重病时照顾,过世时丧葬,三子女尽到同等的赡养义务。因此,三子女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继母与小洁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小洁有权继承遗产,三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均等。小强主张自己多尽赡养义务应多分,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