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梁某是立遗赠人叶某前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后被告与叶某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叶某所有,由叶某付给被告房屋折价款19万元。叶某通过银行转帐将19万房款支付给被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后,叶某与原告同居,在叶某生病期间通过公证立遗嘱将该房产赠与原告。后叶某因病去世,叶某生前的医疗费用及死后丧葬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原告持遗赠遗嘱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需被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遭被告拒绝后,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评析】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遗赠人叶某与被告协议离婚过程中,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产权关系清楚,虽叶某需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遗赠人叶某生前对已属于己有的财产,以公证遗嘱方式遗赠给原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赠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综上,被告就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