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爷爷奶奶写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辈的情况,但因为不懂法,很多人以为既然都有老人的遗嘱了,为了避免让其他亲人知道后激化矛盾,往往不明确说老人已留遗嘱,自己愿意接受。天真的认为有遗嘱就可高枕无忧,老人去世之后自然获得房产。而一旦老人去世后就发现这样的做法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小楠的爷爷奶奶有6个子女,只有小楠爸爸一个儿子,小楠从小就跟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结婚生子后仍然与与爷爷奶奶住在一起,爷爷奶奶一直视其为掌上明珠,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子是爷爷单位房改后买下的。因小楠一直没有自己的独立住房,爷爷奶奶决定百年之后将该房子给小楠,两人共同写下了遗嘱。小楠小心的收好爷爷奶奶的遗嘱。几年之后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在开家庭会议商量怎么分遗产时小楠才跟大家说爷爷奶奶已经立遗嘱将房产给她了。大家都知道这套房子即将拆迁,一旦拆迁就会置换至少2套房子,其中一个姑姑就提出这个遗嘱她不认可,她从来不知道有遗嘱的存在,她提出大家应该均分。家庭会议不欢而散。 不久,小楠就将爸爸及几个姑姑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爷爷奶奶留下的遗产。
审理结果
庭审中,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楠在知道爷爷奶奶的遗嘱后2个月内是否明确表示过接受遗赠。小楠向法官说自己知道爷爷奶奶的遗嘱后,担心几个姑姑知道不高兴,所以她只是在与姑姑聊天中提到过爷爷奶奶说以后把房子留给她了,因为不懂法,并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表示说爷爷奶奶已有遗嘱,而且她也愿意接受。她向法官解释说爷爷奶奶的想法其实姑姑们都是知道的,而且自己没有其他住房,当然愿意接受这个房子。但姑姑一方的意见是根据法律规定小楠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知道遗嘱后2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因而视为小楠已放弃遗赠,故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但考虑到小楠一直与爷爷奶奶居住及无房的事实,愿意给一定份额。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小楠获得遗产的40%份额,其他人每人10%份额。小楠暂时居住房屋,待拆迁之后根据各自份额再行分配。
律师说法
本案中,爷爷奶奶将房子通过遗嘱留给她的方式叫做遗赠。遗赠同遗嘱继承一样,是单方法律行为。但这里所谓“单方法律行为”包含了两层意思:从遗赠人的角度来说,他通过自己所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受赠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包括受赠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同意;从受遗赠人的角度来说,则他既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以放弃遗赠,同样由受赠人自主决定,不经他人同意或许可。既然受遗赠人既可以单方面接受遗赠,也可以自主决定放弃遗赠,那么他究竟是接受还是放弃,凭什么去判断、认定呢?当然只能凭他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对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和期限必须有明确规定,否则就难以判断和认定受遗赠人的态度。
首先,在受遗赠人意思表承方式上,必须是明示方式。所谓明示,即意思表示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其内心意思明确表示于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遗赠的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就同一遗产来说,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同时就意味着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减少或者丧失,直接影响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继承法》对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作了从严规定,无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都必須以明示方式表示,否则,即视为放弃。而对于表示明示对象,既可以向继承人明确表示,也可以向遗赠人作出明确表示。但注意必须保留好证据。
其次,在受遗赠人意思表示时间限制上,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受遗赠人小楠在此期间内未作明示,故即使此后她再提出要求,也归无效。《继承法》对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也与遗嘱继承有所不同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的意思表不,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也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作出。而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从遗赠人作出遗赠的表示且受遗赠人知道时起两个月内。该期间内,遗赠人也可能还健在。这个区別,也是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不同法律特征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