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第三者张某的情夫姓黄。他和妻子蒋某都是泸州一家企业的职工,1963年结婚。婚后,蒋某一直没有生育,他们****了一个儿子。1994年,张某与黄某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拒绝了。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判决公布后得到了许多人的叫好,但也引起了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伟博士说,充当第三者的张某在道德领域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但是在法律领域中,她应享有与他人同等的继承权。此案是一件继承纠纷,就应当适用继承法,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继承法。如果以社会公德的名义随意剥夺一个人合法的财产权,那么,这种判决将是很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