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沈某系八十老太,诉称继子汪某乙将其房屋占为己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汪某乙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1992年,沈某与汪某甲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但****了女儿高某。汪某甲与前妻生有儿子汪某乙,一直由前妻抚养。2007年,汪某甲去世。2009年10月10日,沈某设立公证遗嘱,内容是谁负责其生养死葬,自己的应得财产就全部遗留给谁。2010年5月,汪某乙的姐弟均书面同意沈某的生养死葬由汪某乙负责,一切财产由汪某乙继承。沈某的弟、妹亦签字认可。汪某乙据此与沈某同住,并照顾其生活。2014年10月,因琐事发生争执,沈某离家到衡阳市夕阳红老年公寓生活四个月。在此期间,沈某又经衡阳县公证处公证设立遗嘱,撤销其2009年10月10日的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份额全部由养女高某一人继承,生养死葬也由高某负责。2015年春节,汪某乙接沈某回家被拒。尔后,高某将沈某接到自己的住处居住生活。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原告的遗嘱和原告的弟、妹及被告姐弟的书面认可,以及事后的实际履行,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而该协议未经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一方亦无法定解除权,故该协议仍然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而被告实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而居住在讼争的房屋中,其行为不是非法占有,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