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放:
胡某、邱某现年70多岁,系夫妻关系,两人没有子女,胡某与邱某靠微薄的退休工资生活,全部财产唯有住房一套。邱某身患重病,卧床不起,胡某因为年事已高,照顾邱某心有余而力不足。邱某干儿子刘某一直对两老很好,于是胡某、邱某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承担赡养胡某和邱某的义务,并负责两位老人去世后的丧葬事宜;胡某与邱某共有的房产一套由刘某继承。刘某现在成都工作生活。2011年,经胡某、邱某和刘某三人协商,胡某和邱某将住房卖给徐某,刘某用房款在成都按揭了住房一套,并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卖房后,胡某、邱某随刘某到成都生活了一年多,两位老人认为刘某没有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与刘某及其妻子产生了矛盾,于是回到洪雅租房居住,并要求刘某返还卖房款。刘某认为自己尽了赡养义务,购房是经过胡某、邱某同意。且现在自己没有钱,拒绝归还房款。经协商无果,胡、邱二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胡某、邱某虽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属胡某和邱某所有的20万元房款并未转化为其遗产,刘某不能因此合法占用。现胡、邱二人请求支付,刘某应该将房款返还胡、邱二人。故判决刘某应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款返还胡某和邱某。
三、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胡某、邱某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后,刘某于何时取得胡某和邱某的财产。依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处的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与国家、社会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遗赠扶养协议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故,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承担了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才享有了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本案,刘某欲取得20万房款有两种合法途径。一是胡某和邱某将20万房款赠与刘某;二是刘某依照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胡某与邱某虽然将房款交给刘某并同意其用于购买住房。但是胡某和邱某没有将此房款赠与刘某的意思表示,故刘某不能依赠与获得该房款。而刘某欲依照遗赠扶养协议取得胡某、邱某的房产或者其所有的房款,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对胡某和邱某尽扶养义务,二、胡某、邱某死亡后。所以,至刘某购买住房时,胡某和邱某并没有将20万房款赠与刘某。刘某将20万用于购房后,胡某、邱某请求其返还的,刘某有义务返还。
四、法官提示
在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不少子女和父母对簿公堂已屡见不鲜,缘由是老年人得不到适当的甚至起码的赡养,父母、子女在彼此的矛盾冲突和泣血伤痛后无奈对峙法庭,这不得不说是与当代和谐社会主流不协调的现象。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不成熟,无子女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主要依靠自己,而遗赠扶养协议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子女老人赡养难的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可以是与被扶养人无法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无子女老人可选择自己信得过的自然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通过该协议,老人从扶养人那里得到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最重要的是获得了精神慰藉,而扶养人则可以在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后获得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该注意以下问题:一、扶养人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协议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三、协议中关于遗赠的内容应该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四、协议中关于扶养的内容应该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遗赠人对协议中明确遗赠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遗赠人的财产,经遗赠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