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一方为“遗赠人”,一方为扶养人。“遗赠人”的称谓是名不副实的,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有给付对价的,并不是“赠”,且并无遗嘱的性质。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的差别,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不能不适用合同法。在特别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援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建议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最好能明确协议的解除条件和后果。
【案例】
遗赠房屋换安享晚年同住4年却解除协议
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住在同一屋檐下,因关系亲近,屋主与房客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希望靠他们让自己安度晚年。然而协议签订4年后,屋主却留下一张字条离家,并且将房客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这是为什么呢?近日,闵行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不是一家人却进一家门
2001年,从安徽来上海打工的芳梅借住在老钟位于闵行区某小区的103室房屋,除了房东和租客的关系,芳梅对独自一人生活的老钟有些同情,总是在生活起居上颇多照顾。2007年,芳梅的丈夫阿民也来到了上海打工,一起居住到了老钟的房子里。起初,老钟和阿民夫妇的感情不错, 1950年出生的老钟和分别出生于1956年、 1963年的阿民、芳梅都挺聊得来,阿民夫妇也很照顾老钟。
于是,在2007年11月,老钟和阿民夫妇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老钟今后仍然居住在103室,他之后的生活由阿民夫妇负责照料,包括其衣、食、住、行和患病治疗等事宜。老钟今后的生活费、医疗费主要依靠本人的退休金和医保,不足部分以及其他必需费用,都由阿民夫妇承担,直至老钟故世。同时协议约定,老钟故世后的后事料理,由阿民夫妇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老钟自愿表示在故世后,将属于他个人所有的103室的产权遗赠给阿民夫妇共同所有。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阿民夫妇有虐待、遗弃老钟的行为并且有证据能证实的,老钟有权向阿民夫妇提出解除协议,届时,老钟不再返还阿民夫妇因扶养而支出的费用。若老钟中途无故反悔的,那么他须返还阿民夫妇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后于2007年11月29日生效。
然而在同住了4年后,老钟在留了张写着 “今天我出去玩了,到晚上回来,不要等我吃饭!”的字条后就离开了住处,并且很快就将阿民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为什么呢?
感情破裂还是另有原因
2011年11月,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老钟与阿民夫妇的纠纷案。法庭上,老钟称,在双方签订完遗赠扶养协议后,阿民夫妇的态度就变了,不仅不照顾他,还把一家老小都带到103室,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老钟强调,阿民夫妇要求他每个月交300元伙食费,可是他们只提供晚餐,有时老钟对阿民夫妇提出不满,还会被他们威胁。老钟认为阿民夫妇根本没有履行协议的约定,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所以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并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
阿民夫妇在开庭时表示,他们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他们同时表示,老钟所说的与事实不符。阿民夫妇提出,是老钟在2005年主动提出以后不愿去养老院,恳请他们共同生活,并提出出钱买下103室产权,愿意将房屋遗赠给他们。后来,阿民夫妇借了1.2万元给老钟买下103室产权。至于老钟提到的伙食费,阿民夫妇解释,那是2007年,老钟见阿民夫妇经济不宽裕,主动提出每月贴补300元伙食费给他们,阿民夫妇表示自己在照顾老钟每日的饮食上没有怠慢。
对于老钟认为阿民夫妇将一家老小都接来103室居住,打扰他生活的说法,阿民夫妇辩解说,老钟居住的一直是单独房间,保持清静。虽然阿民夫妇的老母亲、儿子和女儿女婿的确来过103室居住,但老母亲只是每隔一年来一次,这是得到老钟同意的,儿子偶尔才来,女儿女婿长期居住也是为更好地照顾老钟,而且还在今年年初及时发现了老钟的病症。
阿民夫妇否认对老钟有过威胁的举动,他们认为,老钟之所以要解除协议,是因为他找到了对象并准备结婚。阿民夫妇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马上搬离,但要求老钟向他们进行书面道歉,归还借给他的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起至2011年11月期间扶养所花费的开销2万元。
协议解除支付扶养费
诉讼过程中,老钟表示愿意调解,也愿意支付2万元作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补偿,但是需要阿民夫妇确认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由于阿民夫妇不同意该方案,致使调解未成功。
闵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钟和阿民夫妇都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仍须承担协议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老钟提出的因阿民夫妇家人同住103室影响他生活质量的意见,法院认为, 103室面积较小,多人居住确有可能影响生活的便利和安宁,但还不构成虐待、遗弃等严重后果,协议中约定解除条件并不成就。老钟提出的其他问题,由于缺乏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同时,结合阿民夫妇提供的证据以及老钟离开住处前留下的字条,法院难以认定阿民夫妇的行为对老钟的生活起居构成严重不良影响。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老钟没有能证明阿民夫妇有遗弃、虐待等行为,双方合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遗赠人应返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因此,法院支持阿民夫妇提出的要求老钟支付4年来各类扶养费用计2万元的要求。不过,阿民夫妇提出要求赔礼道歉、返还借款等请求不在本案处理范围,阿民夫妇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长期相处而建立的信任感,现在双方发生矛盾而对簿公堂,应属缺乏沟通所致。法院最终判决老钟与阿民夫妇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老钟支付给阿民夫妇因扶养所支出的费用2万元。同时,法院也希望双方解除遗赠扶养关系后能真诚面对彼此间存在的问题,积极加强沟通,尽快达成互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