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青年举行婚礼不久,两人便反目成仇,同上法庭。男告女隐瞒不宜结婚的病情,要求法院判为无效婚姻;女则告男无情无义婚后没有尽力治好妻子病痛。两人同为原告,又同为被告,案中生案,错综复杂,跌宕起伏———
经人介绍草率结婚
林锐与李小兰是澄海人,同在一个村子长大,男长女4岁。2000年9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8日便举行婚礼并同居。林锐是一名农村待业青年,李小兰则拥有一份体面工作,是一名教师。林锐能娶上李小兰这样的姑娘,林家上下皆大欢喜。
蜜月刚结束,两人便到镇里登记结婚。林、李两人匆促成婚,寄希望婚后再燃爱情火花,但事与愿违——
祸因女方隐瞒疾病
有一次,林锐偶然中发现李小兰脊背上多出一个凸骨,便追问李是何故?但李小兰只用一句“由来已久”便搪塞过去。此后,林锐又注意到李小兰对性生活冷淡,且在房事过程有不适反应,老是称胸背部疼痛。林要求李到医院检查,李则表示不用。
2001年2月初,林锐把李小兰的怪异现象告诉母亲。林母意识到问题不能小看,便要求她到医院检查。医院检查的结果令大家都出乎意料:李小兰患有右下肺结核球、胸椎结核。此时,李小兰已有身孕,按照医生的建议和林家的意思,李到澄海当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
遗憾的是,李小兰的病情并没有引起林家的广泛同情,而是引起猜疑、吵架,男方甚至以女方会传染疾病为由,将李小兰赶回母家居住。自此,悲剧开始升级———
夫妻同日状告对方
2001年4月,林锐向法院提起诉讼,自称两人草率成婚,未能建立真正夫妻感情。特别是女方有意隐瞒其病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要求法院从速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同一天,李小兰也将林锐推为被告。她诉称,婚后经医院诊断发现患了结核病,为了利于治病和下一代的健康,自己已进行“早孕人流”。之后,还被赶回娘家居住。后来,李要回林家,却发现大门的锁头换了。医生建议李小兰应尽快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但林家却拒不付医疗费。李小兰说,林锐作为合法丈夫,拒不履行《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不给李回夫家居住,也不给李治病,无疑是想致原告于死地。她要求法院判令林锐支付第一期治疗费用3万元。不久,由于男方变更诉讼请求,令此案案情再起波澜———
男方请判无效婚姻
送上起诉书后,李小兰便到汕头某医院施行胸椎结核病灶消除手术,两个月后出院。
这期间,林锐又变更诉讼请求,他说,李患有肺结核病,属医学上的不宜结婚之列,请求法院判决林李婚姻为无效婚姻,并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李小兰不接受林锐的请求。她在法庭上辩称,两人的婚姻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她指责林锐既获取女方的宝贵青春和纯洁躯体,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行为是下流和可耻的。最后,纷争的解决只得求助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一锤定音
李小兰还向法庭出示医院的相关证明,李的结核病已趋临床治愈,现进入巩固治疗阶段。
但是,司法鉴定却不利于李小兰,结论是:李小兰患有胸椎结核和肺结核,该病婚前已有,医学上认为该病应治愈后才能结婚,预后较好。随后,又作出补充说明:李小兰患结核病活动期,应该暂缓结婚。
据此,法院认为,李小兰所患的结核病经鉴定系婚前已有,属医学上认为应当治愈后始能结婚的疾病,且该病至今尚未治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由林锐一次性对李小兰给予经济帮助。
近日,法院对林锐诉李小兰和李小兰诉林锐两个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锐与李小兰的婚姻无效;林锐给予李小兰经济帮助2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观点
就林锐与李小兰之间的纠纷,记者采访正治律师事务所蔡雁飞律师。他说,这是较为典型的婚姻纠纷案件,而它的典型性和焦点就在于林锐与李小兰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不是无效婚姻。
蔡律师认为,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然而,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没有依法把关。因而,婚姻登记机关对林锐、李小兰登记结婚是违法登记的,林、李因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备合法性。
他提醒,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一定要经过婚检这一关,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姚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