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新闻 >> 正文

陈立家律师谈婚前房产置换婚后房产收益部分的司法认定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谈1与孙1离婚纠纷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5民初80044号)

法院观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分割。其中,原、被告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自可确认并依法进行分割。关于双方有争议部分,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1002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购置,但其中部分房款系以被告转让其婚前个人财产1906室房产所取得的房款支付,故该部分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应归被告所有;因购房后,房价上涨,被告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后的房价上涨部分(即收益部分)及原、被告共同出资(含共同还贷)部分及共同出资后因房价上涨后的收益部分属原、被告夫妻财产。视1002室房屋的首付款情况,被告于2009年5月24日向卖方周雅仙支付房款635,000元,款项来源系被告于2009年5月23日收到1906室买受人丁某支付的房款635,000元,故可予认定该635,000元系被告以个人财产出资,被告主张首付款915,000元全部来源于1906室转让取得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曾表示购房首付款中的66万元系被告从转让1906室房屋的房款中支出,但原告又称其于2009年5月15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转账支付被告共计269,000元,此款用于购买1002室房屋的首付款,原告的前后陈述不尽一致,本院认定1002室首付款中的66万元系被告以转让1906室房产所得款支付。鉴于1002室现由被告的父母居住使用,且被告对该房产有以个人财产支出的情形,房屋产权宜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产权折价款;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本院认定原告享有43.5%的产权份额,被告享有56.5%的产权份额,结合评估单位确定的1002室房屋的现值,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产权份额折价款221万元。”

    陈立家律师点评: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婚后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的价款,能够证明用于购买其他房产的部分价款,该部分房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应归该个人所有。因购房后,房价上涨,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后的房价上涨部分(即收益部分)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含共同还贷)部分及共同出资后因房价上涨后的收益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