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5)朝民初字第16709号)
法院观点: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任×与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梁×名下的涉案房屋系任×与梁×的夫妻共同财产。任×去世前已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其所有的一半份额留给梁×继承所有。梁×依据该遗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梁×立下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被告个人所有,并在遗嘱中写明不作为受益人的夫妻财产。
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虽原被告系夫妻,但依据梁×的遗嘱,涉案房屋应属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无权继承。故涉案房屋应由被告继承所有。”
陈立家律师点评: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法院会认定为系夫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