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在分割时需要区分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两个时间段,并结合夫妻双方各自金额情况按比例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