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新闻 >> 正文

陈立家律师谈离婚纠纷确定管辖地法院的一般原则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那是否会因为离婚案件财产份额金额高而由中院乃至高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一般离婚案件无论财产多少一般都会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至于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院受理时一般会需要被告经常居住地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原告无法开具调取的,就以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准或先行起诉。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