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家律师谈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注意事项及事由
管辖权异议是一审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一般被告方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等系列文书之日起特定期限内(由法院文书指定期限提交答辩状,该期限即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一般为15日)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涉及诉讼程序中不同细节的事由问题,是当事人普遍较为关心,意见也甚为集中的部分,因离婚案件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同等基础情况本就是容易造成离婚纠纷的原因之一,故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时长会附带较多证据材料,从居住地、工作地、诉讼成本等角度举证,也成为法院支持移送管辖与否的着重考量点。陈立家律师特别提醒: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相关证据的选取及举证,涉及实体性权利的处分,例如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同附加了可能的收入及支出问题,也直接影响了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及分配事宜,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