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足2周岁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子女已满8周岁时:子女此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时,法院会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陈立家律师提示:家庭生活有较多细节情况,法院在掌握相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会充分考量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女方或男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双方工作收入情况、经济基础、是否有不良嗜好、照顾子女历史情况、双方父母的情况及意见等,而判断的主要角度是: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包括是否有利于维护及促进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总结下来就是离婚案件双方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维护某一方的情感或利益,而是为了子女能更好的健康成长,消弭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