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家律师解读: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作出保护措施均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救济渠道系可以申请复议。对于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根据复议结果应当作出维持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下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根据复议结果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决定。
不同于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系民事诉讼中一项独立的特殊程序,属于民事强制措施,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案号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二级类型案件,下设两个三级类型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救济方式系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