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新闻 >> 正文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不同

编辑: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陈立家律师解读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一)无需担保。
    (二)申请主体和方式更宽泛。除本人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而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除被申请人居住地和行为地外,增加申请人居住地。
    (四)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比民诉法规定的少24小时;非紧急情况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
    (五)不再进入起诉程序。
    (六)裁定内容进一步明确为: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届满前,家庭暴力情形仍然存在的或情势变更的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上述不同均集中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便利性、可操作性、保护的全面性等特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