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新闻
>> 正文
可按离婚纠纷处理婚内借款的情形及法律适用
编辑:
陈立家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关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陈立家律师提示,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出借的必须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情形下,因为借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无约定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50%,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处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