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婚内借款的情形及法律适用
李男和王女于2017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日,李男以做生意为由向妻子王女借款10万元,王女要李男写下借条,李男急于用钱,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19年1月1日,两人因感情出问题,协议离婚,但王女要求李男归还婚内借款10万元,因为该笔钱系王女个人存款出借给李男的。
涉案款项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为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王女的10万元系婚前所得,至始为王女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我国现行其他法律也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内相互借款的行为。故夫妻婚内借款可以成立。只要双方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并支付了借款,借款合同即生效。本案中,王女出借的为个人财产,借款真实有效,借款人应偿还借款。
陈立家律师提示,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出借的必须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种个人财产性质的界定可以依据婚前、婚后财产来源区分,亦可依据是否有婚内财产约定予以区分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该种情形下,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全部借款。不能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判决处理,但调解环节可以就此项诉求提出合理方案;调解无法达成的,可以另案起诉民间借贷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