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赵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张某发生冲突,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损伤。张某不堪忍受,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根据伤情鉴定显示,张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系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万5千余元。
案件调查期间,张某向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另行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与赵某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法院依法酌定赵某赔偿张某损害赔偿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