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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承租另一方的单位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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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问:自己与丈夫于1990年结婚,婚后租住在丈夫单位提供的公房中,双方都无其他住房。婚后,生育一女,家庭生活及子女抚养均由我一人承担,丈夫不管不顾。近些年来,双方经常吵架甚至有暴力相向,我想要带着女儿离婚,但自己没有住房。离婚后可否继续承租他单位的公房?
  网站编辑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同时,该规定第三条: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因此,本案中你们的婚姻关系已存续5年以上,同时考虑到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您有权要求承租,并要求对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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