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离婚后仍需承担原共有房屋产权变更费用
编辑:
网站编辑
来源:
本站整理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网站编辑认为赵某、原某离婚时,经原审法院判决将双方以刘某名义购买的房屋归赵某所有,但并未更名到赵某名下,故当时未发生更名过户费用,原某亦不存在分担该笔费用的情形。现赵某已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应属由赵某、原某共同负担,故赵某要求原某给付过户费用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