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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需承担原共有房屋产权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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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认为赵某、原某离婚时,经原审法院判决将双方以刘某名义购买的房屋归赵某所有,但并未更名到赵某名下,故当时未发生更名过户费用,原某亦不存在分担该笔费用的情形。现赵某已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应属由赵某、原某共同负担,故赵某要求原某给付过户费用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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