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第三者责任险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

编辑:网站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被告公司免责理由不成立,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陈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 损失,故由被告 保 险 公 司 在 交 强 险 限 额 内 赔 偿10702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0980.02元,合计118002.02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站编辑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人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当然的第三者,但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的,家庭成员的界定应以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共同经济生活关系为基础,而不应简单地以血缘关系或者户籍关系为判定标准。同时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