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婚姻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汪旺军律师谈一文说清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两种继承方式,那么这两种继承方式有何不同之处?汪旺军律师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聊聊。

 

一、《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规定

 

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转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之间的区别

 

1、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接受继承。被代位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中继承人死亡时间发生在继承开始前。

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则发生转继承;转继承则可发生在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父母、配偶)或者受遗赠人。

 

2、继承的主体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的主体为被继承人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的主体则包括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因此,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小于转继承的主体范围。

 

3、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律赋予其的代位继承权而直接从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的情形,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实际上仅发生了一次继承;转继承则是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相应的遗产,但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处于各种原因死亡,导致其本人无法实际取得相应遗产份额,此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继承发生后已经归属于继承人的财产,在继承人死亡后,属于其的继承的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取得相应份额遗产的情形。转继承相当于发生了两次继承,一次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另外一次是继承人和其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能适用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而转继承则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均可适用。即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而转继承则是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针对特殊情形而规定的遗产处理方式。

 

汪旺军律师看来,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的,当发生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死亡的情形时,需根据具体情形判决到底是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或者二者都不适用。如果当事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可以咨询相关专人人士。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