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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旺军律师谈父母一方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在没有约定时该出资为借款还是赠与?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由于目前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子女在结婚时普遍都存在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同时,也存在个别情形,就是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来发生子女离婚或者父母和子女关系不和时,父母一方通常会主张之前购买房屋的出资款为借款,从而要求子女偿还。当父母主张子女偿还出资款遭到子女配偶一方否认后,父母一方往往会诉诸法院。那么,对于父母一方的出资在没有约定时是属于借款了还是赠与?

 

从司法实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当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极少会留下能够证明自己出资性质的凭证,当事后因为感情不和或者子女离婚时,父母为讨要之前的出资款而发生诉讼。一旦涉讼,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的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父母作为出资款的所有人,在对其出资行为予以认定时,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已经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的,双方应为赠与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对出资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时或在出资后,如果父母日后再主张曾经的出资款为借款的一般无法获得支持。

 

 

二、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在借贷时往往不会要求子女书写借条,同时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对于该种情形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父母一方就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时,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同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9条关于对“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中,江苏省高院明确: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笔者观点

 

在通常的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都会签署书面的借贷凭证,即使双方关系亲密,借款金额较小的,在发生金钱交易之前也会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极少存在既没有书面的借款凭据,也没有任何有关借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金钱交易后,再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从而要求收款方偿还并获得法律支持的情况。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出借人为了保障自身权利,通常都会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或者保留债务人有关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交给他人,对于赠与一般也不存在事后再要求受赠人返还的问题,故赠与人不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也属于正常。

 

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目前我国的房价普遍较高,对于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子女来说,只靠自身很难独自负担购买房屋的全部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一部分为子女购置房屋,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基于上述的实际情况,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要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从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符,也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综上,当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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